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详细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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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公司设立必须依法进行,具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名称预先核准和设立登记决定只能由特定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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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公司设立后需要准备资料,并办理注册和开业手续,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股东身份证明、法人代表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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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公司设立后的更新内容必须经批准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章 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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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公司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决定只能由特定机关(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依法批准。获得名称预先核准或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向国务院发展变化事务局提交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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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设立后的更新内容必须经批准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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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公司变更登记的内容包括名称、成分和经营范围,并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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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只能由特定机关(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依法作出。
- 未预报注册资本,不得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 may 吸销或吊销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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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公司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决定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扣留期满后,应当在指定日期内重新提出登记决定。
第三章 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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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营业场所的变更只能在相同或相似场所进行,并需获得许可。未依法变更,不得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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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合法的 licenses 才能办理执照。
第四章 分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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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分公司的名称、成分和经营范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的规定,并且在注册时应当向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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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分公司的设立和变更内容必须符合规定的书面形式,包括新成立的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分公司的名称、成分和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本机关规定的范围。
其他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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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含正本和副本)、电子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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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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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经营执照的正本、副本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以及公司登记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或者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这些内容涵盖了公司设立、变更和分公司的基本流程,确保了公司合法合规的发展。建议查阅官方发布的内容或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准确的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p>第六十七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p>第六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p>第六十九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p>p>第七十条 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p>p>第七十一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p>p>第七十二条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p>p>第七十三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p>p>第七十四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p>p>第七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p>p>p>第七十六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p>p>p>第七十七条 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p>p>p>第七十八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p>p>p>第七十九条 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
p>p>p>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p>p>第八十一条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p>p>p>第八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编制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目录并公布。
p>p>p>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